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物业服务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常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日前,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市级党政机关物业服务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就市级党政机关物业服务实施统一管理的相关内容作出具体明确。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业服务,包括环境卫生保洁维护及管理、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及管理、秩序维护管理及消防监控、专项安全保卫服务及管理、专项食堂餐饮服务及管理、专项会务服务及管理、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及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室外绿化养护及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及管理。市级事业单位购买物业服务可参照执行。
二是统一管理要求。市级党政机关物业服务遵循经济、适度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统一采购管理。市级党政机关物业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统一设定物业服务各工种最高限价,统一采购实施流程和要求。统一合同管理。市级党政机关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坚持一年一签,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含),明确约定相关合同内容和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统一公开发布供应商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基本情况、联系人、服务承诺、履约考评情况等。强化履约管理。建立市级党政机关物业服务履约考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市级党政机关物业服务履约考评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物业服务经费预算管理,强化对物业服务采购活动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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