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授权书》《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要求,近日,市直属房产管理处组织对授权管理的房产进行接收管理工作。
在接收原由市新龙大厦管理所管理的新龙大厦房产时,发现严姓承租人存在欠租情况。经了解,承租人严先生在2015年与新龙大厦原管理方市新龙大厦管理所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大厦辅房一楼,租赁期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年租金25万元。租赁到期后,严先生仍继续使用上述房屋,但未支付到期后使用租金。
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市直属房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多次主动上门与严先生联系,讲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解释劝说工作。经过积极沟通对接,严先生欣然与直属房产管理处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缴应缴纳的18.75万元租金。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补交房屋租赁款中的16.25万元已缴纳入账,剩余2.5万元也将在原合同押金退回严先生支付到账。
市直属房产管理处将认真履行主管局赋予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授权管理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授权管理的房产管理好、使用好,为保障国有房产保值增值做出积极努力。
(市直属房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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