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障市场化改革,日前,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实施《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暂行)》《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暂行)》“两个办法”。
《办法》对市级党政机关定点租赁社会车辆的租赁范围、租赁方式、租费标准、经费管理、监督管理,以及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维修程序、费用结算、监督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维修、租赁行为。为确保“两个办法”有效实施,我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有实力、讲诚信、重信誉”的24家汽车维修企业和5家汽车租赁企业,建立了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和定点租赁两个供应商库,并就加强供应商的管理,制定了配套监督和管理办法。
出台实施“两个办法”,是深化巩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与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行公务出行双轨制保障的积极探索。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和租赁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同时也为规范汽车维修和租赁行业的管理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局车辆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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