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含辖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业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项目,年度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业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服务商。我局作为采购人,对服务合同的签订要求明确了四项规定。
一是2019年1月1日前,具体物业采购单位已经与服务企业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的,可执行至合同期满。原合同执行期满后,在定点服务期限内应按照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库管理操作的相关规定,从本项目中标的定点服务商中确定服务单位。
二是采购人与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服务商签订《2019-2020年常州市市级、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定点采购服务合同》,此合同为框架合同,具体物业采购单位与定点服务商应在框架合同的基础上,就具体服务项目签订具体服务合同。
三是定点服务商根据具体物业采购单位的工作要求,与之签订具体服务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签订的服务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当年或上一年度预算编制规定标准。签订合同前,定点服务商应递交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四是未经采购人及使用人同意,定点服务商的一个项目经理(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为备选库中的人选。
(局综合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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