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常州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5年6月4日,我局成立《办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法规性文件制定出台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意见征求工作,分别向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级机关等18家单位和部门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并同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已经完成了意见征求阶段的各项工作,起草小组在反复修改并结合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报送市法制办会签、政府审查的《办法》定稿。
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4年9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推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自此走上法律轨道。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法律规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不断夯实,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机关事务工作成效不断显现。但是,当前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机构不够健全、主体责任不强、监督考核乏力等情况,不利于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为更好适应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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