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8月15日
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州市区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活动必须有实质内容、有明确公务目的,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 出差人员外出前必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由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逐级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州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飞机经济舱、客车等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0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可选择购买。
第八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新疆、青海和西藏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各地区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住宿单间或标准间。各地区差旅住宿费限额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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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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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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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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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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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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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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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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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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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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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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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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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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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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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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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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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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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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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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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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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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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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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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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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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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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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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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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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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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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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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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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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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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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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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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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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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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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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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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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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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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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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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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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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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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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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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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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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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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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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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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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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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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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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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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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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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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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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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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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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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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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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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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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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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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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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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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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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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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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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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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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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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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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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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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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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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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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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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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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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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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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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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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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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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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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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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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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不仅限于本单位)派车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并收取相关凭证(不作报销凭证);除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外,自行支付交通费用的,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后,确因工作需要租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需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回单位凭据报销,租车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十九条 局财务管理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到金坛、溧阳市出差且当天来回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标准的50%报销。
第二十条 因公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确实因公出差但既无住宿费发票,又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根据出差审批单及实际情况报销伙食补助费和(或)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州市区范围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州市区以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专项外派等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所收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开具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规定科目(暂存款—代办差旅费)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所有涉及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遵照《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常财行〔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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