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工作实际,日前,新修订的《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贯彻实施。
新《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对2004年以来我市实施的《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在市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各个方面做出了更加全面、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车辆配备的数量上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凡是没有编制或编制已满的单位不得新增公务用车;二是在车辆购置的标准上严格落实“双18”规定,即价格不高于18万元、排气量不大于1.8升;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纪检、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及车辆实际使用单位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公务用车购置以及更新报废以及资产处置的程序;五是对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六是对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保险、加油和维修等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各辖市(区)依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正抓紧制定本地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将陆续出台实施。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是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也为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市公车治理办 王叶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