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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心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室内禁烟工作
发布日期:2011-05-10 来源: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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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市已下发《关于行政中心禁止吸烟的通知》,从六个方面开展禁烟工作,《通知》包括:自5月1日起,行政中心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在会议室、公共走廊、楼梯间、餐厅和超市、健身房、卫生间、洗漱间等公共场所吸烟;禁止在行政中心内部流动吸烟;禁止在公共场所内摆放烟灰缸等与吸烟有关的用具;公务接待中自觉做到不敬烟、不吸烟;所有人员有权要求在单位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吸烟者应当主动停止吸烟。
《通知》要求行政中心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宣传教育,把禁止吸烟与争创文明城市结合起来,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弘扬社会公德,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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