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分配、调整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常办发[2002]43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
二、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增配办公用房的应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有关分配标准提出方案,必要时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
四、办公用房分配、调整方案一经批准,各单位须自觉服从,并按规定时间实施搬迁,同时腾出原有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
五、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增加或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理。
六、使用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原则上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否则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七、经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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