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鼓励、支持和激发全体干部职工确立终身学习理念,营造良好学习气氛,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促进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提高文化层次。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职工参加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教育。
2.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并推荐广大干部职工参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现代新科技知识的学习,参加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学习考察活动。
3.学习服从工作。除上级点名调训或组织推荐必须脱产参加学习培训外,学历教育一般应以业余学习为主。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占用工作时间,但在出现工学矛盾时,学习应服从工作。
二、学习培训及其奖励
1.学历教育
凡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备案的学历教育培训,如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报名参加研究生以下的高一学历的教育、40岁以下的机关科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和局属事业单位领导,报考研究生班学习深造的,在学习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单位将适当予以一次性奖励。未获批准的学历教育培训,不予奖励。
奖励标准:本科及其以下学历,一次性奖励全部学费的70%;
研究生毕业(结业),县处级及县处级后备干部奖励全部学费的70%;科级干部奖励全部学费的30%。局属单位领导参照本规定,费用由各自承担。
2.岗位培训
(1)公务员:由组织部点名调训、局统一安排、推荐的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如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以及“新三学”培训考核等,所学费用全额报销。
(2)行政附属编制人员:参加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培训及技术工人岗位等级升级培训考核的费用,在取得相应的证书后全额报销。
3.学习考察
(1)培训期间的学习考察。干部参加由组织部点名调训和组织推荐或统一安排的各类岗位、业务学习培训期间的考察活动,原则上费用全额报销。
(2)业务方面的学习考察。根据工作需要由局统一组织安排。
三、学习培训管理
1.审批
(1)学历教育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学习期限、费用、学习时间是否占用工作时间等内容);岗位培训和培训期间的考察的申请,凭有关部门的相关通知。
(2)处室负责人在有关通知或个人申请上签署意见。
(3)人教处签署初审意见。
(4)局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2.登记
干部职工参加教育培训均应到人教处进行登记。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在学习培训前,凭领导批准的相关证明到局人教处进行备案,由人教处分别按“学历教育登记”、“公务员培训登记”、“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登记”要求登记备案。
3.费用报销
由本人提供有效票据到人教处初审,并由人教处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奖励或报销标准,然后报局领导审批、财务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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