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局机关科级干部。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科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晋升科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有国家干部身份。
(二)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且在本局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由副科职提任正科职应当在副科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职,应当在科员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五) 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 由科员晋升副科职,年龄一般应当在40周岁以下。由副科职晋升正科职,年龄一般应当在45周岁以下。
(七) 身体健康。
(八) 对拟任相应党内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九) 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按组织部门有关规定。
第七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 主任科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二) 副主任科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五年以上。
第八条 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第七条资格条件限制。
第十条 选拔科级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和公开选拔的办法。
(一)竞争上岗
局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一般实行竞争上岗,科级非领导职位也可实行竞争上岗。
1.参加竞争上岗人员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条件:
(1)任科员三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可以参加副科级职位竞争。
(2)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二年以上、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三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二年以上可以参加正科级职位竞争。
2.参加竞争上岗人员除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家公务员,本系统事业单位中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可以参加机关相应级别职位的竞争。
3.竞争上岗在局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民主测评;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讨论决定;
(6)任职公示。
4.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参照常组发[2002]66号《常州市党政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
(二)民主推荐
1.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
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正副处长、局属单位领导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2.民主推荐的程序:
(1)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2) 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
(3)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 由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5) 民主测评;
(6) 组织考察;
(7) 党组讨论决定;
(8) 任职公示。
(三)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由人教处配合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科级领导职务试行任期制,科级领导职务的任期一般为五年,并在任命职务时明确。实行试用期经考核正式任职的干部,其任期从试用之日算起。试行任期制的干部在规定的任职年龄内可以连任,但必须与机关轮岗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起来。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对试行任期制的干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任期中间和任期结束前进行考核。任前结束前的考核一般提前两个月进行。经考核,不适宜继续任现职的,应及时调整。任职期满需连任的,将重新履行任职手续;不再连任的,其职务自然解除,并重新分配工作,职级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十三条 选拔科级非领导职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以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对象。领导干部个人或各处室向组织推荐科级非领导职务人选,必须负责地署名并写出1000字左右的推荐材料。经审核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局机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若所推荐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二) 人教处根据推荐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拟定考察对象,报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 考察组一般由两名以上同志组成,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考察结束后,把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四) 对拟晋升人选,由人教处负责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征求意见;
(五) 人教处根据考察情况及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干部晋升方案报局党组研究;
(六) 党组讨论决定;
(七) 发任命通知。
第十四条 局属事业单位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局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准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 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
(七)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组或者人教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人教处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教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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