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市级机关科级领导职位轮换(轮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意见》(常人发〔2004〕2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市级机关科级领导职位轮换(轮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实行科级领导职位的轮换制度。
二、局机关内实行科级领导职位轮岗的重点是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和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三、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应当实行轮岗,必要时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延长轮岗年限的,将按规定将延长原因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局机关不同处室之间轮岗;担任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局机关原部门不同职位之间轮岗。其中在人事、财务、监察等岗位上任职的人员除在本部门内轮岗外,也可以按市统一规定在其他工作部门之间,通过转任实施轮岗。
五、对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应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局属单位的领导达到上述年龄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可享受原职级待遇。
六、轮岗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相关人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并在接到轮岗任职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或逾期不到岗任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逐步建立科级领导职位轮换制度与科级领导职务任期制、竞争上岗制等相关制度的配套联动机制,不断实践和探索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八、每年初将制定轮岗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当年10月底前局人教处将年度轮岗实施情况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备案。
九、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局管党政科级领导干部,科级以下干部可参照执行。
十、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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