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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补贴的对象
发布日期:2007-07-10  来源: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 购房补贴的对象为
  机关在册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下称“老职工”)和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下称“新职工”)。退休人员也可按本细则办理。
  (二)无房职工的认定
  1.职工本人或配偶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安居房、解困房的。
  2.职工本人或配偶未享受过任何单位分房或购房补贴的。
  3.职工本人或配偶租住公房但退出原租住公房的。
  (三)有关职工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以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产权证、租赁证及户口证明为依据,核定现住房面积。
  2.夫妻双方分配过两套(或以上)住房的,不论其由谁居住,不论其产权或使用权归属,面积合并计算。
  3.夫妻双方分配过住房然后经有关单位补贴又新购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
  4.夫妻双方分配过住房然后经各种渠道调整扩大面积的,按调整后面积计算。

  联系电话:0519-8568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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