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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09

    2015年12月2日,常州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44条,分为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从法的层面对全市机关事务工作进行了科学规范,将为推动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明确了机关事务履职要求。《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规范了机关事务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要求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保障等事务,涉及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强化了机关资产管理职能。《办法》要求,市、辖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对机关用地、信息化建设、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和出租出借、公务用车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实现国有资产的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合理调剂、规范处置。

    强调了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对办公用房建设的统一规划、资金安排和组织实施进行了职能明确;对办公用房建设推行代建制、审批手续、坚持原则和实行标准等进行了具体明确;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计划预算、审批程序和组织实施等进行了细化明确。

    加强了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同时,对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及电子政务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严肃了机关事务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六个方面”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是我市第一部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办法》是以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实施机关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升机关事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对于我市各级政府落实机关事务管理责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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