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
发布日期:2023-07-20 |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要求,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日前,《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完成并印发实施。 《办法》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持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并在原《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基础上修订而成。《办法》以资产配置处置、资产日常运行为主线,以在用资产管理优化为核心,严把资产配置“入口关”和资产处置“出口关”,最大限度发挥使用价值,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为保障党政机关高效运转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活动。二是明确职责分工。资产管理处是局系统资产的扎口管理部门,对局系统各处室(单位)资产按职责实行综合管理,其他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职能分工对资产进行管理。三是明确配置要求。各处室(单位)资产配置应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等,实施合理配置。使用预算资金购置资产的,须编制年度预算,并按批复预算执行。资产配置后,需经本处室(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四是明确管理程序。规范出租、出借情形和程序,首次对经营性房产出租率、备用办公用房等提出要求。明确资产管理处应每季度与各处室(单位)核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面清单及金额,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五是明确处置流程。资产处置须经局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六是明确公物仓管理。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登记、盘点、存放、异常处置等要求。七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各处室(单位)须对本处室(单位)资产进行年度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应查明原因。对未及时入账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的资产,应做好清理登记、收回或补办手续。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并适时出台资产配置、处置相关细则,为助力国管局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全面完成、推动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局资产管理处 钱锦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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