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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不断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机制创新——漯河、铜陵两地公共机构节能专题调研
发布日期:2018-06-25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政府、环境友好型社会。近年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也愈发受到各地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重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作为“2121计划”中重要一环,直接影响着我局的管理水平,如何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做实、做细、做亮是放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前面的一道难题。为推进“十三五”期间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谋求取得更大成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大调研”为契机,先后组织和参与赴漯河、铜陵两地开展专题调查调研,寻找好思路、好方法、好举措,解决节能工作的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

一、两地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突出的做法和经验

漯河:出台“办法”落实奖惩 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2008年以来,漯河市已连续9年获得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目前该市两区两县均以成立节能科,基层公共机构节能基础扎实。漯河市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印发<漯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如何在公共机构当中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及奖励政策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对市直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合同存续期内产生的节能量折算标准煤,分三档进行财政奖励。同时,结合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于2013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三新”应用上报备案制度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备案管理、奖励程序和申请办法等作了进一步完善。

为强化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节能工作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漯河市严格实行公共机构节能“一票否决”制。将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考核范围,并根据省局年度节能考核工作安排,将能耗数据核查纳入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年度考评体系,在考评过程中认真加以落实。各级各部门对节能工作实行了“一把手”负责制,对日常节能工作、重点耗能设备、重要节能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明确具体责任人,认真加以落实;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铜陵:突破“瓶颈”以点带面 创新推动合同能源管理

为推动公共机构增加对节能改造的有效投入,2015年铜陵市以市行政中心为试点,尝试监管平台和节能改造同步进行,积累经验。2016年,在总结市行政中心项目经验的基础上,铜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了市级公共机构办公楼宇节能监管平合一期项目,2017年项目建成,共投入资金98万余元,建成市级能管平台1个,子平台13个,涉及改造建筑面积达7.82万㎡。同年启动二期项目,涉及改造建筑面积达41.99万m,涵盖学校、医院、大型场馆等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公共机构。在资金筹措方面,铜陵市以国家下拨“双示范”市(国家节能减排示范市、循环经济示范市)创建专项资金为契机,争取到资金500万元用于公共机构节能建设。在资金使用上,铜陵市采取能耗监测系统和节能技术改造同步招标实施,其中能耗监测系统由政府投资采购,节能技术改造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由企业投资从节能效益中分享80%。2016年,铜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了《铜陵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协议书并针对项目实施中遇到业主单位用能设备、人数等变动问题,要求每季度上报用能变动情况,以便于节能量审核。通过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出台办法等方面,铜陵市成功地将辖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也带动起来,形成了多方合力,将铜陵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水平推上新台阶。

二、当前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市公共机构节能作为全社会节能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发挥了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然而,随着工作不断深入推进,一些制约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因素不断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机构编制人员不到位。漯河市、铜陵市公共机构节能处人员均为4人,辖(市)区都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配备。相较而言,我市节能处人数较少。同时,我市所辖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2010年机构改革时均改为事业编制单位,缺乏行政职能,在推动面上工作运行不畅;目前一市五区范围内只有天宁、钟楼、武进设有节能科,且从事节能工作的同志多为兼职,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旦人员调整便出现断档,基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行迟缓。

(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尚未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简单地讲就是节能服务公司(EMC)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能源诊断、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回收投资和获取相应的利润。从漯河和铜陵两地的经验来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中,容易出现单位发生业主变更、用能设备增加、用能人数变动、工作内容不实、节能量运算方法不一致等情况,为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带来难度,而我市尚未出台完备的公共机构节能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在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阶段无章可循。

(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缺失。2018年,我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为100万元,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改造经费少、渠道少、项目少的问题。但目前尚未出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对专款如何专用未有明确规定。市和辖市(区)两级节能管理部门在开展诸如能源审计、示范创建、计量建设等方面均需有效资金保障,要求严格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使用。

(四)缺乏奖惩激励机制。目前,市政府对辖市(区)政府有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但由于考核内容宽泛,考核的针对性不够强。由于近年来党政机关集中合署办公较多,节能工作难以做到精准考核,全市节能工作考核还处于面上实施,对具体用能单位缺乏有效奖惩,对开展节能工作约束力不强。

(五)辖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举措不力。基层的公共机构往往对做好节能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认为公共机构规模小,能源资源消耗有限,在节能减排降耗中发挥不了大的作用。同时基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于在人手、培训、调研、经费、考核、技术等方面匮乏的原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缓慢。此外,在与本级发改、财政、经信、教育、卫计、水利等部门的相互协作上缺少办法、缺乏手段,各自为战,难以形成节能工作齐抓共管推进合力。

三、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对策建议

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认为,破解当前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存在的上述问题,需要从体制、政策和制度多方面加以发力。

一是稳固编制人员,完善基层体制基础。要积极促进辖市区政府编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科室,在赋予机关后勤管理部门工作职能的同时,要保障其相应的岗位和人员编制,真正做到定人定岗,职责明晰,从而为更好形成节能工作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奠定基础。

二是出台“两个办法”,完善节能规章制度。一方面要针对节能改造专项引导资金到位后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导,市财政局监督的使用模式,增加对节能改造的投入力度,同时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在推进示范创建、加强能源审计、实施节能培训,开展节能宣传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另一方面,主动和发改、财政等部门寻求配合,制定出台地方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配套政策,引入市场元素,充分利用社会节能服务公司的资本和技术,推进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能效评估和节能改造,以实现政府、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多赢。

三是加入绩效考核,完善工作奖惩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类考核评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机关党工委、发改委和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规章,研究制定综合考核考评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实施考核考评。对于考核考评的结果,要与地区和部门的作风建设、节能减排、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挂钩,提高各级公共机构对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

四是建立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要积极和企业寻求协作,继续和中节能城市节能研究院深入探索 “能源共建共享”新模式,在技术支持、人才培养、项目审核、设备融资等方面寻找更多突破。要积极和兄弟部门联系配合;与节水办加强配合,着力创建一批省市级节水型单位;与经信委配合,开展能源审计、能耗监察等专项检查活动;与财政部门配合,落实节能资金,全面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积极引导辖市区挖掘亮点,着力在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方面树立典型,努力培养一批综合性合同能源管理范本,形成百花齐放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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