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机制创新全面夯实节约型机关建设根基----深圳、珠海和重庆三地公共机构节能专题调研 |
发布日期:2017-04-17 |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16年7月4日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对持续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公共机构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着力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综合效益,促进形成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总理的重要批示,为“十三五”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努力方向。为推进“十三五”期间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谋求取得更大成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先后组织和参与赴深圳、珠海和重庆开展专题调查调研,拓宽工作思路,寻求破解当前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办法与对策。 一、三地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突出的做法和经验 深圳:合同能源管理助推用能产品和技术升级 合同能源管理简单地讲就是节能服务公司(EMC)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能源诊断、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回收投资和获取相应的利润。作为全国试点地区,深圳于2011年,在部分公共机构开展了合同能源管理试点,2013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市面上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并明确要求全市所有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均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 在推进实践过程中,深圳较好地探索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操作流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公开招标操作主要障碍及解决方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第三方”等一系列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并相继出台了《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公共机构推进节能改造,推广应用新能源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珠海:财政资金引导助推节能改造资金投入 为推动公共机构增加对节能改造的有效投入,珠海市于2015年在市级层面建立了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资金规模为380万元人民币,并出台了《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拨付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受理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对资金安排计划和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的设立,在公共机构现有资金使用渠道上增加对节能改造的投入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有力调动了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主动性。 重庆:牵住考核“牛鼻子”助推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为强化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节能工作主体责任有效落实,自2011年以来,重庆把对本级公共机构和辖市(区)的节能考核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了一整套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目标考核评价机制,考核内容涉及“节能目标完成、节能组织与保障、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制度与管理、节能统计与计量、节能产品技术推广与节能改造”等6个方面的38个子栏目。将考核结果与各部门各地区相关考核挂钩,市级层面纳入到各部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辖市(区)层面纳入对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于节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主体责任不落实,节能工作开展不力以及能源资源浪费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强有力的考核评价机制,大大增强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提升了各级公共机构对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为深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当前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市公共机构节能作为全社会节能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发挥了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然而,随着工作不断深入推进,一些制约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因素不断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机构编制人员不到位。我市所辖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2010年机构改革时均改为事业编制单位,缺乏行政职能,在推动面上工作运行不畅;绝大多数单位内部没有设置节能工作职能科室,从事节能工作的同志多为兼职,履行职责不到位,甚至一旦人员调整便出现断档,节能工作举步维艰。 (二)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辖市(区)从事节能工作的同志没有经过系统性培训,对节能工作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全面,开展业务工作能力普遍较弱,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和系统性。全市绝大多数公共机构内部没有设置专门节能管理岗位和人员,开展节能工作客观上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三)节能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少数公共机构,对做好节能工作意义认识不足。一是认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有限,投入节能改造短期内得不到明显经济回报,因而在现有财力下,不愿在节能工作中进行有效的投入。二是认为节能不节能与己无关,既不影响个人政绩,也无需承担工作带来的风险。 (四)缺乏有效资金保障。现行财政体制下,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经费主要靠各单位自行筹措,一些财力不足的单位无力开展相关节能改造和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市和辖市(区)两级节能管理部门在开展诸如能源审计、示范创建、计量建设等方面缺乏有效资金保障,推进工作难度很大。 (五)缺乏奖惩激励机制。目前,市政府对辖市(区)政府有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考核的一部分,公共机构节能占百分制的2分,但由于考核内容宽泛,考核的针对性不够强。由于近年来党政机关集中合署办公较多,节能工作难以做到精准考核,全市节能工作考核还处于面上实施,对具体用能单位缺乏有效奖惩,对开展节能工作约束力不强。 三、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对策建议 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认为,破解当前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存在的上述问题,需要从体制、政策和制度多方面加以发力。 对策建议一:在体制层面,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编制保障。截止2016年,全市有1940余家公共机构纳入节能工作体系,其中辖市(区)近83%,其工作推进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成效,因此,建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在赋予机关后勤管理部门工作职能的同时,要保障其相应的岗位和人员编制,真正做到定人定岗,职责明晰,从而为更好形成节能工作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奠定基础。 对策建议二:在政策层面,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为公共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和技术提供保障。《常州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十三五”规划》已于2016年12月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规划》提出,以2015年能源资源消费为基数,2020年全市公共机构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消耗水资源,分别下降11%、10%和16的量化指标。为确保这一节能目标的实现,实施节能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耗总量显得尤为重要和急迫。在公共机构现有资金保障严重不足情况下,建议发改、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主动适应,积极作为,制定出台地方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配套政策,引入市场元素,充分利用社会节能服务公司的资本和技术,推进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能效评估和节能改造,以实现政府、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多赢。此外,建议财政部门设立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专项引导资金,引导不具备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增加对节能改造的投入力度,同时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在推进示范创建、加强能源审计、实施节能培训,开展节能宣传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对策建议三:在制度层面,建立完善公共机构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节能工作奖惩激励机制,督促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体责任的落实。当前,我市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尚未建立有效的考核考评制度,节能工作开展成效并未触及各级公共机构的自身利益,用能粗放式管理、能源资源跑冒滴漏现象仍较严重,改变这种现状,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势在必行。为此建议,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相关考核评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机关党工委、发改委和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宣传培训、节能管理、节能改造、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以及引进社会化管理”等相关内容的综合考核考评体系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考核考评。对于考核考评的结果,与地区和部门的节能减排、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挂钩,以严格的考核,提高各级公共机构对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采取更加务实的举措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常州作出更大贡献。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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