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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  丽: 新加坡廉政建设为什么能
发布日期:2014-01-22

    新加坡是世界公认的最廉政的国家之一,其廉政建设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新加坡廉政建设为什么能?我认为,关键是新加坡制度全、惩治严、监督密的综合式廉政建设战略发挥的作用。立法明确、执法严明和有效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新加坡反贪腐的推展和政府机构在法制化轨道上的高效运转。新加坡的综合式廉政理念很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对开启中国特色国家廉政体系建设和推进深度反贪腐斗争实践有着重要启示意义。
  一、“全”字当头¬——健全制度揭示新加坡廉政的奥秘
  建立和不断完善制度,是新加坡反腐倡廉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新加坡的廉政制度涵盖加强惩治贪污犯罪的刑事立法,制定行政法规,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以及预防腐败的产生等方面,是包括宪法、普通法规、预防制度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廉政法律体系。
  方位一:宪法
  宪法对廉政规定予以充分的明确,总统不得担任任何营利性的职位,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禁止担任营利性职位和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不仅包括总统,而且包括内阁成员,即总理和各部部长。严禁国家高层领导人担任营利性职位和从事商业活动的目的,在于维护政府的公正廉洁形象,提高政府威信和行政效率,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公务员受宪法保障的高工资、高福利,免去了广大公职人员的后顾之忧,抑制了公职人员铤而走险从事贪腐的念头和动机。
  方位二:廉政法规
  为铲除腐败,新加坡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止贪污贿赂法》和《没收贪污贿赂利益法》,其具有五大特点:1、腐败犯罪的主体范围大。腐败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在政府或政府部门供职的公务人员,还包括私人、私人机构和半官方机构(如公司、社团等公共组织)中的人员。规定的许多犯罪的主体均为“任何人”,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务员,如私人企业的贪污、行贿和受贿也由调查局负责调查。2、“报酬”(即贿赂)涵盖的范围广。“报酬”不仅包括金钱、礼物、有价证券等任何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还包括无法用金钱计量的职位、就业、契约、义务的放弃、责任的免除以及各种服务、恩惠、好处等非财产性利益,以及任何对上述报酬的表示、着手和许诺。3、界定贪污贿赂行为的范围宽。不仅将已经取得非法报酬的行为作为犯罪,而且在许多贪贿犯罪中将企图获取非法报酬的行为也定为犯罪。4、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无最低限额要求。新加坡秉承“主惩小恶,以戒大恶”的执法理念,对非法报酬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即使收受一元钱或者一杯咖啡也能构成犯罪。在实际执法活动中,有因多次接受价值2新元左右的小费而被指控的案例。5、受贿罪的构成不以受贿人为行贿人实施谋利行为为必要要件。只要公务员已经收受或“企图获取”与其请托人的事务有关的任何报酬,即使他没有实施行贿人请托的事项,甚至根本就没有能力实施行贿人请托的事项,也构成受贿罪。
  方位三:预防制度
  为打击那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明确:公务员每年必须申报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财产和收入情况,申报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利息、股票、证券;担保人和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个人负债情况等。不准许公务员接受任何人赠送的礼品,不得接受宴请。对于确实推辞不掉的礼品,先将礼品收下,然后向单位报告并上缴国库;如果本人想保留这一份礼品,可由财政部门估价后由本人付款购买。公务委员会对于涉嫌渎职或玩忽职守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务员,有权依程序进行调查,并给予行政处分。
  二、“严”字当头——严厉惩治显示新加坡反腐倡廉的决心
  新加坡政府历来把贪污受贿视作腐蚀国家价值体系和投资者信心、破坏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严重罪行,对贪污受贿者实行严刑峻法、严厉惩治的政策。新加坡的相对独立组织——反贪污调查局,成为反贪污的新型体制的样板。反贪污调查局是专门的反腐败机构,直属内阁总理领导,是全国防止贪污贿赂的最高权力机关。调查局拥有绝对的权威,对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法定机构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及贪污的官员铁面无私,在遏制腐败方面发挥有力作用。反贪污调查局在创建初期,曾经先后隶属于四个不同的部,效果都不理想,再加上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很大作用。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为执政党,总理李光耀授予反贪污调查局很大权力,这才真正让反贪局成为新加坡反腐利剑。李光耀意识到,反贪污调查局初创不利的一大原因是缺乏法律支撑。1960年,李光耀亲自推动《反贪污法》出台,为反贪污调查局开展反腐斗争提供了基本保障。该法赋予反贪污调查局极大权限,使反贪污调查局在执行公务时不必借助其他国家强力部门的力量,就可以独立地行使特殊权力:一是调查权。反贪污调查局可以在无检察官允许的情况下,赋予警方调查的任何权力,调查人员则被视为警察身份。二是秘密调查权。对所有的公务员有权进行秘密跟踪监视,无论其职务高低。如果发现可疑行为,可采取卧底、窃听、录音、秘密拍摄、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三是特别搜查权。在执行重大调查任务时,反贪污调查局可以强制搜查任何地方、任何账目以及任何银行的任何保险箱,并有充分权力要求任何人揭发或交出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文件或物品。四是逮捕权。反贪污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就逮捕涉嫌贪污犯罪的任何人,包括对其行为存在合理怀疑的人。此外还有获取财产情报权、不明财产检查权等等。当然,为保证贪污调查局恰当地行使权力,也有两个方面的制衡措施。贪污调查局只有调查权而没有检控权和定罪权,检控权由律政部负责,定罪权由法院负责。另一方面,贪污调查局局长须随时向总理报告有关调查情况(不影响依法独立调查),贪污调查局人员涉嫌贪污和徇私枉法,包括局长在内的被调查人员必须停职。五是不留情不手软。新加坡原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与前总理李光耀有很深私交并深受器重,他不仅参与创建了新加坡共和国,而且在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中作出过重大贡献,可谓劳苦功高、人才难得。1986年郑章远因涉嫌受贿40万元被调查,他拒不承认并向李光耀求情。李光耀虽为老部下扼腕叹息,却仍然强调“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并说:“我帮了你,我们的党就完了!”郑章远最终畏罪自杀。前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接受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被判刑4年。
  三、“密”字当头——严密监督彰显新加坡廉政建设的特色
  新加坡建立了一整套完善、严密的监督系统。外在的监督有国会监督、反对党监督、司法监督、民选总统监督等。但是,对于人民行动党及其政府来说,他们更注重的是“自净”或“自律”,即党和政府内在的自身监督。人民行动党和政府自身的监督是新加坡政府监督体系中最主要和最有效的因素,分三个层面:组织监督,政府各部专设一名地位仅次于部长、高级政务部长、高级政务次长的常任秘书,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公务员;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如财政部的预算署主要监督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会计等情况;专职监察机构的监督,主要有贪污调查局和商业事务局。“按民主政治的一般理论,一个政府能在长期执政中自我更新,历20年而不老化,而不形成尾大不掉的既得利益阶层,应该是由于强有力的外在监督了。无疑地,新加坡是这条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定律的例外。”人民行动党政府的自我监督和约束是严厉的,主要包括:
  公务员选任监督。新加坡有一套严格、繁复的选拔制度,选出了最廉洁最能干和最优秀的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从而保证队伍的廉洁性。
  财产监督。凡是被正式录用的人,必须在出任之前申报个人财产。申报财产的范围包括个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以及股票、汇券等,已婚工作人员还必须将其配偶的财产予以申报。个人申报后的财产,由贪污调查局审查核实,一旦发现疑点,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后提交法院审理。
  日常考核监督。政府每年发给公务员一个日记本,公务员随身携带日记本,不得遗失,不准乱丢乱放,随时将自己的活动记载下来。如果发现有疑点,要交贪污调查局进行审查核实。另外,每年7月1日,每个官员必须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格,写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包括所欠债务。
  行为跟踪监督。对于所有的公务员,无论其职位高低,尤其是新任职的公务员,明查暗访他的日常行为,或收到举报后派人跟踪。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公务活动中或日常生活中是否有违纪行为,尤其跟踪公务员的私生活是否正常,如有无出入酒吧的行为,有无与不法团体往来的行为。行为跟踪是一项非常有震慑性的防腐反贪制度,对新加坡廉政建设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连带责任监督。新加坡特别注重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对贪污贿赂导致的损失,还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讨,甚至还可以责令贪污贿赂者与其上司一起还钱。在这种连带责任下,上下级关系其实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共同体,一损俱损。
  四、“学”字当头——学习并汲取新加坡廉政建设的精华
  新加坡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不少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特别是制度全、惩治严、监督密的综合式廉政举措,更值得认真思考、深入研究并实践。
  学习新加坡廉政建设经验,就是要完善廉政制度。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廉政建设时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新加坡坚持“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最大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建立完备细致的法律制度,保障了政治清明和政府廉洁。新加坡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都表明,反腐倡廉必须以法制为根本。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廉政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必须加快廉政立法,完善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必须建立各项廉政配套制度,如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持续严密、制约有效的部门内控机制等等。
  学习新加坡廉政建设经验,就是要严格廉政执法。制度完善后,关键在落实。落实的关键,则要严格高效、不打折扣。这一点,新加坡的做法很值得学习。新加坡严明的执法机制、严密的执法程序和严酷的执法手段, 保障了政府的清正廉明。新加坡对贪污罪的严厉惩罚,并不简单地体现在重刑化上,而是表现在对任何贪污,哪怕是极轻微的贪污行为都毫不姑息,贪污者必须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公务员一旦贪污罪名成立,不仅无一例外地立即被清除出公务员队伍,而且巨额公积金将被全部没收,不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而且使社会信誉丧失殆尽,甚至谋生无门。因此,只有严格廉政执法,大大增加腐败成本,才能取得反腐倡廉的真正胜利。另外,可以借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强权执法的经验,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执法机构,从法律法规上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强有力的调查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的需要。
  学习新加坡廉政建设经验,就是要强化监督制约。监督制约是防范权力腐败的根本性措施。新加坡反腐倡廉的经验,除了依靠道德约束、加强纲纪整肃外,最重要的是建立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针对我国上下层次多、机构庞杂的情况,要对专门监督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赋予专门监督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和职能权威性,防止专权干预,改变目前不同程度存在的“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监督不了、监督不好”的状况。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推进党务公开。要加强人民政协的监督、群众的监督及舆论的监督,不断扩大社会各阶层对党内各项工作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将党的一切工作置于阳光之下。可以借鉴新加坡经验对公务人员实行行为跟踪制等形式,对各级公务员进行有效监督。
  另外,对新加坡高薪养廉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能简单地将“高薪”=“廉政”,在社会剧烈分化的现阶段,我们要注意的是,高薪必须与法制相结合,只有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实现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严厉惩治职务犯罪,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薪养廉,否则高薪养廉只能是“看上去很美”。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成就,特别是新加坡综合式廉政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反腐倡廉有重要借鉴意义。单纯的“重典治国”和片面的“高薪养廉”已不是治理腐败的灵丹妙药,只有打造严密的制度之网、高效的执行力、严密的监督的综合式廉政建设体系,才是摆脱反腐成效欠佳困境的正确之路。当然,我国和新加坡制度不同、国情不同,决不能生搬硬套。大党大国的具体实际,决定了我们反腐倡廉必须坚持中国特色。我们只有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自己的模式,走出一条符合客观实际的发展之路,才是真正学到了新加坡经验,这同样也是“新加坡廉政建设为什么能”的答案所在。

    (监察室 韦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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