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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及相关服务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9-03-07  来源: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常机管〔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及相关服务定点采购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依据。

《办法》共分总则、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供应商的确定、合同管理及费用支付、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与工作纪律、附则7章34条。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业及相关服务,年度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包括环境卫生保洁维护及管理,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及管理,秩序维护管理及消防监控,专项安全保卫服务及管理,专项食堂餐饮服务及管理,专项会务服务及管理,楼宇灯光会议等智能化系统和设备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及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室外绿化养护及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及管理。

《办法》明确了组织实施方式。采购人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按本单位内部控制及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年度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库中比选确定供应商;年度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人必须通过组织比选确定供应商,参与比选定点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原则上由采购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按照1:2的比例确定初选入围的定点供应商。

《办法》明确了具体物业供应商的确定办法。结合年度项目预算、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定点供应商服务价格、技术能力、服务承诺等,以定点供应商入围定点供应商库的中标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进行议价谈判或比选,以获得更优质的服务,更优惠的价格。2019年1月1日前采购人已签订的物业及相关服务合同可继续履行。原合同履行完毕,采购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定点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

《办法》明确了采购人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考评管理职责。采购人应根据具体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等,制定考核细则,加强对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考评,并将年度考评结果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采购人每年对承接具体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的定点供应商进行服务满意度考评。履约考评结果将作为定点供应商参加下一轮常州市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定点采购投标时的评标依据之一。

《办法》明确了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定点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和质疑答复情况等。

为确保顺利实施,《办法》同步配套了定点采购需求申请、供应商库初选入围、合同备案、供应商考评结果备案、服务方案审核等表式作为具体实施材料。

《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及相关服务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内部采购行为、加强管理监督、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

(局综合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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