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行政中心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管理,使其安全和正常使用,创造优良环境,使用人应规范下列行为:
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不得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不得私拉乱接供电及其他管线。
5.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不能影响市容观瞻,乱搭、乱贴、乱挂和设立广告牌。
7.不能阻挠和妨碍正常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
二、为了加强行政中心装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地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行政中心内部布局整齐统一、协调美观,就有关内装修规定如下:
(一)报批程序
装修应提前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填写“装修申请表”,详细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和标准,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由房管处统一组织实施,在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填写《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装修限制
1.房屋的装修应限制在室内,任何装修均不得拆改房屋的墙、柱、梁、楼板等主体结构及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空调通风管道、通讯线路等设施。
2.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3.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只允许凿毛或铺地板层,地面装修材料厚度不得超过10毫米,以免加重荷载。
4.严禁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
(三)其他
装修施工需用电、用水时,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严禁用电源线直接接在电源开关上。严禁在室内抽烟,用电炉做饭。在装修过程中,需要进行风、电焊操作的,必须先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并附操作证,同意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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