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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心办公用房装修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6-09-08  来源: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加强行政中心装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地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行政中心内部布局整齐统一、协调美观,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批程序
  房屋装修应提前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填写“装修申请表”,详细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和标准,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由房地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下同)统一组织实施。施工人员须在安保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填写《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装修限制
  1.房屋的装修应限制在室内,任何装修均不得拆改房屋的墙、柱、梁、楼板等主体结构及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空调通风管道、通讯线路等设施。
  2.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3.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只允许凿毛或铺地板层,地面装修材料厚度不得超过10毫米,以免加重荷载。
  4.严禁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
  三、其他
  装修施工需用电、用水时,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严禁施工人员用电源线直接接在电源开关上。严禁在室内抽烟、用电炉做饭。在装修过程中,需要进行风(电)焊操作的,必须先向安保处提出申请并附操作证,同意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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